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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完善我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津教委〔2015〕36号  

市属各高校及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 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 号)等有关文件,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贷款政策,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

(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局按国家规定筹措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二)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20年。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6年、最长不超过10年,现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还本宽限期从 2 年延长至 3 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 2 年延长至 3 年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 36 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 36 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各高校要合理利用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五)简化学生贷款手续。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不得要求学生提供与贷款申请无关的材料。学生开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时,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改进服务,简化流程,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只需完成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可不再签署贷款展期协议。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  

(一)及时足额安排贴息及风险补偿金。财政部门和高校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制度。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监管时,综合考虑风险补偿金的缓释作用,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风险补偿金覆盖部分适用零风险权重,未覆盖部分采用75%的风险权重。各金融机构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内部监管时,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和风险特征,准确计量资本和拨备要求。各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和考核。  

(三)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各高校应加强学生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各经办银行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严格履行信息采集和上报责任。经办银行经借款学生书面授权使用借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无需再次告知借款学生;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四)加大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各高校应在招生工作中全面、完整介绍学生资助政策,方便学生知晓国家资助政策,合理选择学校和专业。在发挥传统媒体作用的同时,充分运用网络时代新媒体传播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  

三、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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