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公出国(境)计划申报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局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外办【2013】167号)的政策要求,每个局级单位在每年底要向市外办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含港澳)的总批次和总人次(市外办对每个局级单位有明确的总人次名额,不得超出)。副局级以上领导必须实名制申报。因公出国(境)计划经市外办批准后,方可执行。每年初,院党委会会集体审议本年度因公出国(境)(含港澳)的计划。
二、经市外办批准的副局级以下的出访计划执行请假、审批程序
1、<![endif]>副局级以下干部与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须先经主管院长批示,然后按照行政干部由院长批准、党务干部由院党委书记批准的原则完成院内请假手续。
2、将外方正式邀请函与翻译件、局级单位的红头请示件(需党政一把手签发)等材料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市外办。经市外办审核合格后后出批件。持批件复印件回单位组织部门做政审。
3、持批件复印件和政审原件及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因公证照申请表到市外办照相、办理因公护照。
4、因公护照做完后,连同签证材料递使馆办理因公签证。
三、经市外办批准的副局级及以上的出访计划执行程序
1、将外方正式邀请函与翻译件、局级单位的红头请示件(需党政一把手签发)等材料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工委、市教委进行教育系统内部预批,经两委审核合格后,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同意函与两委预批单。
2、将两委预批单和同意函递交市外办,经审核通过后递交市政府请假,由主管市领导批示准假,批示留在市政府备案。
3、市外办凭主管市领导的准假批示复印件出因公出国(境)批件。持批件复印件回单位组织部门做政审。
4、持批件复印件和政审原件及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因公证照申请表到市外办照相、办理因公护照。
6、因公护照做完后,连同签证材料递使馆办理签证
四、出访国家和天数要求
根据(津外办【2013】167号)的文件精神,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变的国家,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五、因公护照的管理与报告制度
执行完因公出访任务后,在7天之内,务必将因公护照交回国际交流处统一保管。一个月之内将出访报告交由团长签报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并抄送市外办。报告内容包括出访任务执行情况,团组出入境准确时间,访问行程是否与申报行程一致,团组成员所持证照是否按时上交,有无违反外事纪律现象等。
国际交流处
2014年1月